在生活中消防滅火器是很常見的一種滅火器材,但好大多人對其并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期限,下面消防車廠家就來給大家普及下關于消防滅火器的使用以及報廢使用年限等相關消防滅火嘗試。
規定應報廢的滅火器的情況有:
1、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2、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 筒底嚴重銹蝕的;
3、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泄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4、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滅火劑量大于等于4kg的滅火器;
5、筒體嚴重變形的;
6、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7、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 月)。
8、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各種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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